法律

办理收养的程序

  (一)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二)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三)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五)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