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管机关颁发产权证依据材料不真实被判撤销

  房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未加严格审核即予以登记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由此而引发了一起行政确权纠纷案,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发给第三人赵某丽的明房权证2003字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郭某庭与赵某余(已故)共生育三个女儿,即长女赵某(1992年7月去世),次女赵某丽,三女赵某香。赵某与陈长河于1991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即陈正义。1997年10月31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位于明光市苏巷镇苏焦路**号面积为145.95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赵某余名下,发有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6月赵某余去世,2003年9月15日,赵某丽、赵某香、郭某庭三人签订房屋继承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兹有赵某余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45.95平方米……。该房的合法继承人三人,即郭某庭、赵某丽、赵某香,现经商定该房产由赵某丽继承,郭某庭、赵某香自愿放弃继承权。2003年10月9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依据赵某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继承协议书等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赵某丽颁发明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8月4日,郭某庭以明光市苏巷镇苏焦路047号房产应为郭某庭与赵某余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余的遗产只应占二分之一,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不应将全部房产确认为遗产,向赵某丽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且赵某余有三个女儿,长女赵某已去世,但赵某有一子陈正义,应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赵某余的遗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明房权证2003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赵某丽及其丈夫朱喆、赵某香、陈正义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赵某丽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未提及第三人陈正义,而陈正义对赵某余的遗产(房屋)有代位继承权,故,赵某丽所提供的登记材料不真实,且将明房产字第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产全部按赵某余遗产处理证据尚不充分,因此,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依据赵某丽提供的材料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撤销其颁发给赵某丽的房屋所有权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