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转让印花税多少

  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土地转让的相关法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一)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二)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0.5‰),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2)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0.5‰计税贴花。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五)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全额)。

  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六)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

  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八)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先不介绍。

  (九)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十)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十二)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2、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印花税是指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一种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一)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八)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