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所需材料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旗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四)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五)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五)征求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收养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