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行政强制权力有哪些

  一、海关行政强制权力

  有扣留权,提取货物变卖权,强制抵交关税权等。

  1、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二、海关权利的特点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面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海关权力的特定性是指海关对进出关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具备行使这种权力的资格。同时这种权力只适合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在其他领域行使。

  2、独立性。海关权力的独立性是指: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是《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是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行性。海关权力的效力先行性是指: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海关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海关权力的优益性是指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权力而赋予海关职务上、物质上的优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