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会计行业遵循什么法律法规

  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四个层面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另一部会计法律为《注册会计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第一部中介行业的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指定,会计职业道德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第24号令发布的《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均属于会计规章。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办法;

  (2)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

  (3)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和有关报表的编制;

  (4)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材料物资的核算与管理办法;

  (2)审查汇编材料物资的采购资金计划;

  (3)负责材料物资的明细核算;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材料物资计划成本目录;

  (5)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材料物资消耗定额;

  (6)参与材料物资的清查盘点。

  (1)负责库存商品的明细分类核算;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库存商品计划成本目录;

  (3)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库存商品的最低、最高限额;

  (4)参与库存商品的清查盘点。

  (1)监督工资基金的使用;

  (2)审核发放工资、奖金;

  (3)负责工资的明细核算;

  (4)负责工资分配的核算;

  (5)计提应付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费用。

  (1)拟定成本核算办法;

  (2)制定成本费用计划;

  (3)负责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4)核算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5)编制成本费用报表并进行分析;

  (6)协助管理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

  (1)负责编制收入、利润计划;

  (2)办理销售款项结算业务;

  (3)负责收入和利润的明细核算;

  (4)负责利润分配的明细核算;

  (5)编制收入和利润报表;

  (6)协助有关部门对产成品进行清查盘点。

  (1)拟定资金管理和核算办法;

  (2)编制资金收支计划;

  (3)负责资金调度;

  (4)负责资金筹集的明细分类核算;

  (5)负责企业各项投资的明细分类核算。

  (1)建立往来款项结算手续制度;

  (2)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

  (3)负责往来款项结算的明细核算。

  (1)负责登记总账;

  (2)负责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3)负责管理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表。

  (1)审查财务成本计划;

  (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3)复核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表。

  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是一种经济信息系统。

  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

  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会计方法一般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会计检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