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的股东,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重点表现在债券的发行人不同,可交换债券是由公司股东发行的,而可转换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债券到期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债券与股东的股份进行交换,可转换债券可以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转换为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