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吸案投资人就是被害人吗

  由于一旦认定投资人属于被害人,则投资人便享有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其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提起抗诉申请、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不立案决定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等权利,对此检察机关应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告知其诉讼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其意见,决定不起诉时告知其申诉权利,法院应当在判决后向其送达判决书。

  第一,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投资人不属于被害人。

  第二,从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来看,投资人不属于被害人。

  第三,从法律的指引作用来看,投资人不应当属于被害人。

  第四,对集资款的返还不是认定投资人属于被害人的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