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资企业类型有哪些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同中国合营者(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经营企业。这种企业由中外双方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分配利润,多采用公司制。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同中国合营者(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投资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方式灵活。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简称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这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是指外国股东同中国股东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公司股份必须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5%以上。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当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需提交材料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