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货物托运烧毁谁来“埋单”

  运货车在高速公路发生自燃,导致车上部分货物被烧毁,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镇江市润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贵州某物流公司为所有的损失“埋单”。

  今年3月19日,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与贵州某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贵州某物流公司承运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货物到上海。3月25日,当物流公司的货车载着服装、工艺品等货物开到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段时,车辆发生自燃,车上所运部分货物被烧毁。经镇江市丹徒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货车车厢内右后角处线路发生短路所致。于是,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经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物损失共计为35590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承运人的贵州某物流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故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70790.30元。

  [法官点评]

  因此次火灾造成货损等相关损失应由物流公司赔偿,这是毫无疑问的。至于物流公司称火灾原因是车辆质量问题,可向车辆生产企业另行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