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外资政策现三变化

  在“2011年民营企业对话世界500强”活动中,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苏晶向海内外来宾及跨国公司代表介绍了今年以来中国外资政策的三大变化。

  一是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苏晶说,近年来,为推动外资并购健康发展,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2月颁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正式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苏晶说,与此同时,商务部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规定,细化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关程序性问题。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等情况下,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二是全面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苏晶说,为适应外国投资者发展需要,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10月分别出台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苏晶说,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使用合法取得的境外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三是延长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期。苏晶说,为加大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2009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设备,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当时规定该项政策仅执行到2010年底。今年10月,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将上述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并适当扩大了享受政策的设备范围。

  苏晶还介绍说,除了上述几项政策外,还在修订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自2004年发布以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鼓励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的原则,适时进行了多次修订。近期,又着手启动了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