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益信托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据调查,我国基金会已超过1000家,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人民币。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不完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弊病丛生。

  (一)缺乏有效监管和内部控制

  对于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明确的监管人、监管责任以及有效的法律约束。对基金会运作缺乏监管容易造成善款挪作他用,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如果设立了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及时通知捐助人善款到位情况,提醒其兑现承诺,并及时登记实际捐款额,将其公之于众,“诈捐门”事件就会减少很多。

  (二)运作信息不透明

  慈善组织的运作信息不透明历来饱受诟病。有的是由于善款使用账目烦琐,披露困难,有的是由于在善款流动中有人利用权力中饱私囊,有的是由于自身不愿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每一位捐款人都有权利了解自己所捐善款的去向以及捐助效果的实现。暗箱操作只会让人心生疑虑,打击捐款人捐助的热情以及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最终导致慈善事业停滞不前的恶果。

  (三)运作效率低下

  首先基金会组织运营成本高,国内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约占10%,国际上基金会管理费的通行标准为6.5%。另外,我国众多基金会作为行政单位的附属物,常常成为单位安排职工家属、亲戚的地方,致使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效率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金融投资人才,导致基金会不能充分利用现有资金进行稳健投资,资金很难增值。

  相反公益信托具有基金会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得公益信托有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

  (一)公益信托具有灵活性、主动性和持久性。公益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自己的意愿自主设立,也可以通过受托机构设计信托产品,向委托人进行推介,使更多人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中来。同时公益信托可以无限期存续,当受托人不具有管理公益信托财产的能力时,可以依法置换受托机构,不影响公益信托的存续。

  (二)公益信托运营成本低。公益信托不属于法人,自身没有常设机构,又由于是公益目的,受托人仅收取少量的管理费,通常每年向受托人支付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1%甚至更低的管理费,无需支付其他额外成本。

  (三)公益信托有利于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且透明度高。受托机构具有专业理财能力,能保证公益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同时公益信托透明度高,有利于对公益财产的多方位监管。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共同参与,改变了基金会模式下自管自用的弊端,使受托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

  在暴露出基金会等组织的诸多弊病后,公益事业发展受到了阻碍。公益信托的发展是一种新模式,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基金会的不足,其具有的优势必将会给公益事业的发展带来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