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有哪些方面

  交通事故中破坏现场的有两种:

  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现场,一种不是故意破坏现场。这两种情况只要了解了其中一个,就同时了解了另一个。因此,本文就以故意破坏现场行为来介绍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损毁现场证据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证据效力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故意破坏现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1、行为的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破坏了现场,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2、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当事人破坏现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只有故意破坏现场时才能推定责任,过失破坏现场的不能适用推定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现场的原始状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4、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是当事人没有逃逸,在事故现场破坏现场的行为。在实际办案中,确实存在事故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坏现场,然后再实施逃逸的。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