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1、车辆增多导致交通事故增加。在农村摩托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双方很难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的案件也相应增多。

  2、交警部门调解职能明显弱化。虽然给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又会导致交警部门的调解功能明显弱化,甚至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调解成功率非常低,导致涌向法院的案件成倍增加。

  3、是保险公司商业保险陷阱过多,商业保险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专业性很强,一般当事人很难理解,一旦发生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陷阱进行抗辩,导致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很难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

  4、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驾校不仅要加强学员职业技能、驾驶技能的培训,也要加强公共安全意识和道德素养的培训;

  5、修改交强险条例。交警部门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调解保险公司应当认可;引导保险公司树立调解的理念,建议保险公司放宽保险理赔调解的审批程序,提高保险案件在交警部门的调解率。

  2013年,王某驾车追尾路边徐某停止车辆后,王某车辆又被孟某雇请倪某所驾货车追尾,王某死亡。交警认定追尾者全责。法院生效判决在无法认定王某死亡与两次追尾事故之间因果关系情形下,推定两次追尾事故各占50%原因力,认定徐某承担15%民事赔偿责任,倪某承担50%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自负25%责任。

  从车辆受损情况看,第一次追尾事故中车辆碰撞程度较第二次追尾事故中车辆碰撞程度严重,该事实有相应现场照片予以证实,且生效判决已进行了认定。但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是因王某死亡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承担,本案所要确定的是王某所驾驶车辆损失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物损责任承担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人身损害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