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打击报复证人获刑

  殴打他人被对方告上法院后,却对证人心怀不满进行打击报复,昨日上午,翔安人李某被厦门翔安法院以打击报复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根据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16日下午,李某在马巷镇山亭村殴打蔡某,致使蔡某受轻微伤,李某因此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治安拘留10日,蔡某向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李某得知洪某是指证他殴打蔡某的证人后,即心怀不满伺机报复。2004年10月5日下午,李某窜到马巷镇山亭村证人洪某住家经营的店内,责问洪某因何作证,并与洪某及洪某的丈夫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持一根镀锌管击打两人。经法医鉴定,被打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李某因不满他人作证使他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而采用暴力手段对证人及证人的亲属进行报复,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和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