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假冒伪劣产品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略、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是指该案件所有的涉事人员在出售伪劣产品后得到的全部收入,这一部分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非法收入。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中所涉及到的货币的金额是指靠违法生产或者是销售伪劣产品的,按照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标准价计算的金额,如果涉及到的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一个标准价的情况,监察部门或者是案件的执行部门可以按照与假冒伪劣产品类别相同的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一个平均价来计算涉及到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的货币金额。但是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币金额无法得到一个正确的确定的情况,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我国的《估价办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假冒伪劣产品委托给正规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