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各级纪检机构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有哪些主要规定?

  《控申条例》对各级纪检机构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各级纪委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发现党的组织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申诉否认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面具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