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国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对会计核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本节主要结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对会计核算基本程序的法律法规作简要介绍。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也称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

  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于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旨在以假充真;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