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四)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缓刑罪犯在实行社区矫正前一直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管改造,具体工作系各基层派出所的民警承担,由于派出所的工作量多面广,警力有限等诸多原因,缓刑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一直不容乐观,缓刑罪犯的现实表现掌握不清也一直是执法中的一大顽疾。

  (一)由于罪犯暂住地和户籍地不同,个别地区出现两地都不管,或者两地都列管的情况。

  (二)少数陆上无固定住所的缓刑犯,派出所又疏于对其监管,造成这部分人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三)由于派出所没有收到缓刑罪犯执行通知书,在社区矫正开始时未移交,后来公安和司法都没有和法院联系,出现脱管现象。

  (四)外地法院判决的一些缓刑罪犯由于社区事先不了解情况,等判决书及相关材料到社区,人已经外出,不知去向,形成脱管。

  (五)不少缓刑犯因生活所需,要外出打工,这部分人虽然办理了外出打工的手续,但在打工地没有建立监管帮教小组,书面汇报流于形式,真正表现掌握不清。

  (六)有少数缓刑罪犯不认真接受监管,重新犯罪,今年全市受理的监外罪犯再犯罪案件中,经初步统计其中判缓刑的13人。另有3名缓刑犯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

  针对以上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

  (一)鉴于出现不少因材料不全,公安、司法未办理好移交手续,而且双方都不在管理的情况,由政法委牵头,落实责任单位,尽快补全材料、完成移交,尽可能减少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注重针对不同的罪名,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

  (三)对于户籍地和暂住地不一致的缓刑人员,应建立矫正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户籍所在地社区在收到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切实负责地进行列管。

  (四)法院在判处缓刑时要落实与社区通气制度,社区平时掌握的情况比较全面,可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防止再犯罪;同时社区知道某犯判缓刑,可及时督促其到社区报到,也可尝试法院在判决时下达社区报到令等方法,避免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