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失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认定是否有所修改?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下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