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种类有明确规定:

  (一)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括警告;

  (二)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括罚款;

  (三)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

  (五)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括行政拘留;

  (七)行政处罚执行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在进行行政处罚执行时,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处罚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的处罚执行的强制执行。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