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

  4、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

  6、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证明商标应具备的条件有:

  1、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1、《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填写说明。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