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查特许权包括哪些

  一、海关查特许权包括哪些

  海关负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征税等职责,其中,对于进出口货物征收税款的对象是货物的实付和应付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包括了货物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同时,对于其他与货物相关的价格调整项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要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而特许权使用费就是属于价格调整项目之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并征收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首先需要厘清一个概念:海关征税的管理对象主要针对有形货物。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主要是基于其与进口货物有关,将其作为调整项目计入完税价格,而非技术贸易或服务贸易本身。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规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二是不构成货物进口销售条件的。

  海关对该条文的解读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除非企业能够证明“无关”和“不构成销售条件”两者的其中一个。换言之,在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中,对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其销售条件,企业具有举证责任。企业如果无法举证或者因为商业上的考虑不愿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数据),就可能要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