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异议怎么处理

  (一)异议申请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

  审理异议申请之前,商标局须将《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异议人有异议权,被异议人有答辩权。为了方便被异议人主张其答辩权,被异议人有权了解异议人的异议内容。被异议人愿行使答辩权的,可以自其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答辩。不愿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未答辩。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对异议申请的裁定。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的答辩书后,不再将该答辩书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和答辩时,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当在提交异议申请和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

  (二)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商标局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符合法宝的形式要件,决定接受该异议申请并准备予以审理的行为。商标局对异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异议是由异议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异议受理发生的前提条件。异议申请符合法宝形式要件的,商标局受理申请。

  (三)异议申请的审理及裁定。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和收到答辩后,需要了解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其理由、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审查确认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答辩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在此过程中,商标局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异议申请案。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申请。商标局的裁定应当适用法律准确,裁定结果应当公平、公正。根据不同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可能会裁定异议申请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或裁定异议申请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成立,还可能会裁定异议申请在一部分商品或服务成立,在其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不成立。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的规定是《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与依职权的部分驳回程序一样,商标局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也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裁定异议部分成立或不成立,能够准确地划分当事人的权利范围,并基于此,为当事人提供了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可能性。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针对不同异议理由的案件,应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相同近似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以其它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已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最早使用时间(个人出具的使用时间证明无效),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已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

  (四)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

  (五)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引证商标在我国的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我国驰名的证据等。

  (六)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