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因此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其实并非如此。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非表明商标转让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假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口头约定转让某一商标,而此转让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认为上述商标转让行为有效。

  由于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注册商标的转让不仅使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商标权移转的结果,而且也影响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保证商标转让的合法进行,保护利害关系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商标局收到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有关文件之后,经过审查核准之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属于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将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商标转让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是商标转让时最重要的文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就商标转让协议办理公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这点还请各位能够多注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宿迁律师!

  签商标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以及受让人要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