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1.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2.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3.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5.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或铁壳开关。

  6.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照国家标准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Ⅱ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Ⅲ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7.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m。

  8.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的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安装。

  9.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10.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m。

  11.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