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书遗嘱要谨慎,程序须合理合法

  近年来,很多老人采用代书遗嘱方式立遗嘱,但因立嘱人、代书人疏忽或对法律了解得不够,一些代书遗嘱由于程序要件有瑕疵,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如何进行代书遗嘱才有效?代书遗嘱又要注意些什么样的问题呢?通过以下两则案例,希望能给市民们一定的提醒和帮助。

  错误做法

  获赠人代书遗嘱见证人事后补签

  2009年5月,韦某由二婚妻子覃某代笔、自己口述立下了遗嘱,载明:韦一旦病逝,现住的房屋归二婚的妻子覃某所有,一万元存款归孙子所有。遗嘱写明了年、月、日,立嘱人韦某和代书的覃某签了字,见证人张某却把签名的事忘了。

  立嘱后不久,韦因病去世。

  当覃某继承房屋时,韦某前妻的两个子女看了遗嘱,提出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且代书的覃某是利害关系人,是无效遗嘱,遗嘱中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上法庭提交证据前,覃某找见证人张某在代书遗嘱上进行了补签。法院最后认定见证人为事后补签,代书遗嘱无效。

  说法: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但是,根据规定,代书遗嘱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委托他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

  本案中,覃某与作为被继承人的韦某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且见证人张某并没有及时签字,之后补签亦无效。最终,法院作出该代书遗嘱无效的认定,韦某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提醒,请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为避免出现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被继承人最好聘请律师拟定遗嘱,并办理遗嘱见证或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正确做法

  两律师代书见证

  所有人签字确认

  王某与刘某于1975年9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生育女儿小雨。王与前妻生育长子小忠、长女小慧、次子小勇。

  王于2003年4月20日因病不幸去世前一日,曾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王将位于柳石路的住房,在其去世后由妻子刘某、女儿小雨、次子小勇继承,前妻所生的子女小忠、小慧不得继承,并言明该遗嘱是其意识清醒状态下所立。

  除王本人签字确认外,代书人、在场人系柳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并有律师出具的代书证明,且加盖了律师事务所公章。然而,由于王去世后,小雨、小勇均不配合王妻刘某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2011年2月,刘某将两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对房屋的产权份额给予了确认。

  说法:王某的代书遗嘱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是律师事务所根据王的要求指派律师对其遗嘱进行代书,亦证实王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为有效遗嘱,王的遗产应当按照该遗嘱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