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抗辩权之一: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具备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它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这里的现实危险包括《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这里要注意的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有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很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因为某项合同履行出现问题,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定要事先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否则,吃亏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