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本法第195、232、268、308、410条。?

  「意思分解」?

  1?分类?

  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1)协议解除?

  又称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有效合同的协议又称反对合同。原则上,只要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当事人得自由为之。?

  (2)单方约定解除?

  指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来自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3)单方法定解除?

  法理同单方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均为形成权。但单方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来自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单方法定解除是本问题的重心,以下围绕《合同法》第94条展开分析。?

  2?法定解除权之一:一般规定?

  (1)不可抗力?

  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②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失履行利益。?

  ③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7条)。?

  ④前项免责之生效,发生方须具备三个条件(《合同法》第118条):?

  A?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

  B?负证明责任;?

  C?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发生方迟延履行后。?

  (2)预期违约?

  ①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限于主要债务);?

  ②前项情形下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③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08条)。?

  (3)迟延履行?

  《合同法》第94条第(3)~(4)项区分了两种情况,非违约方有无法定解除权,应区别对待。?

  ①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换而言之,此时非违约方解除权之发生,以尽“催告义务”且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具体个例见《合同法》第227条);?

  ②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者。?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①依《合同法》第94条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须两个要件:?

  A?客观要件:一方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后果严重,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主观要件:前一后果为违约方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会预知的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②依合同实践,根本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其他。?

  ③一方发生根本违约的,法定解除权在非违约方。?

  (5)法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2)~(4)的一般规定外,《合同法》分则及单行法还有许多关于单方任意解除权的特别规定,下面以专辑列出,以利读者备考。?

  3?法定解除权之二:特别规定?

  (1)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

  以下几种情形,不需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亦有解除权:?

  ①《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

  ②《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③《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之定作人;?

  ④《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之托运人;?

  ⑤《合同法》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⑥《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⑦《担保法》第27条: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⑧《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⑨《合伙企业法》第47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的:?

  ①《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

  ②《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③《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④《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⑤《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⑥《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⑦《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时,版权人有解除权;?

  ⑧《合伙企业法》第50条:名为除名,实为合同解除;?

  ⑨《合伙企业法》第46条第(四)项:非违约合伙人有解除权。?

  (3)明令不得解除的?

  ①《保险法》第16条:保险人;?

  ②《保险法》第35条: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

  ③《海商法》第227条第1款: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

  ④《海商法》第228条:海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

  ⑤《劳动法》第29条:用人单位。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意思分解」?

  合同解除制度为司法考试所必考,务求全面掌握。?

  对于以上三个条文,重点掌握:?

  1?合同解除权务必在其期限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其期限确定有三种(第95条):?

  (1)法律规定;?

  (2)当事人约定;?

  (3)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2?合同解除权系典型的形成权。合同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之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条件。若对方有异议,则可提请法院裁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之诉)。?

  3?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1)对将来发生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合同解除构成合同之债的消灭原因之一。?

  (2)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一刀切的规定?即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换而言之:?

  ①从合同性质看,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指一方或双方履行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导游合同等。?

  ②对于广大的非继续性合同而言,被解除后有无溯及力,亦未作一刀切规定: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场合)之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当然,涉诉的,法官亦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此所谓“根据合同情况”之立法含义。?

  ③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之规则,以求恢复原状。?

  ④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注意: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重大区别之一。?

  (3)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可见,我国法采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并存的立法例。此处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应解释为“法定损害赔偿金”。损害的有无及大小,主张人应负证明责任。?

  (4)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后,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负担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定金责任。?

  这是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均为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原合同被解除而终止的,违约金、定金条款亦随之终止。解除权人当然不可再依据已终止的条款主张由该条款而生的权利,这是不言自明的。故违约金、定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法定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

  当然,上述原则并不绝对,我们不排除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

  (5)是否及于从物(《合同法》第164条)。?

  ①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②反之,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不要混淆」?

  再次提醒掌握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复杂性。

  「重点法条」?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将抵销分为两种情形:?

  1?单方抵销(第99条)。单方抵销条件是:?

  (1)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性质可用于抵销。?

  此时抵销权为形成权,任何一方均得行使。行使抵销权只须通知对方,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通知到达对方时,即产生抵销效力。

  2?双方协议抵销(100条)。条件是:?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至于双方互负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

  此时须双方达成抵销协议始产生抵销效力。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相关法条」本法第101条;《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民通意见》第104条。?

  「意思分解」?

  关于提存制度,应注意:?

  1?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提存标的物或其价款(第101条第2款)。?

  2?债务人在提存后有通知义务(第102条)。?

  3?提存后,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权利义务是:?

  (1)承担风险负担;?

  (2)承担提存费用;?

  (3)孳息所有权(第103条);?

  (4)随时提取权(第104条)。?

  4?注意:一经提存,即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了债的关系,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即为终止。?

  5?注意第104条第2款的“5年”为除斥期间。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意思分解」?

  1?免除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存有争论,但通常认为是单方行为。?

  2?混同是一事实行为。?

  3?混同的适用以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