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本法第45~46条。?

  「意思分解」?

  对第44条的准确理解,是把握《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一位考生理应具备的理论基础知识。?

  1?首先看第44条与第8条的关系?

  依第8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此处的法律拘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

  (1)当事人应当信约;?

  (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的一般拘束力是指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应有最一般的尊重。而且,任何一个合同的一般拘束力的内容都是一样的。?

  第44条规定的则是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达成的合意,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合同的效力即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法律效力。如此说来,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同的。如买卖花瓶的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一方负有交付花瓶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花瓶的权利上。但在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则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2?第44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规范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对概念。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使合同获得了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二者关系可表述为:?

  (1)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合同不成立即无所谓生效问题。反言之,一个合同生效了,也就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①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②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③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始期的合同;⑤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⑥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确实十分复杂。在以上六种情形中,我们主要研究第①种和第⑥种,也即第44条的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形。??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仅限于以上两种立法性文件)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等手续即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之规定,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换而言之,该条解释变相地后延了要求当事人完成批准、登记手续的期限,更有利于保障更多的合同能够按生效合同处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实际上是区分了两类登记手续的。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即上段中我们所讲的与批准相并列的登记手续;第二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虽明文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这种登记的用途是用于备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质言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合同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产生物权移转的效力。?

  「不要混淆」?

  1?务必弄清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2?务必区分开《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的两类“登记手续”的不同效力。?

  3?在司法考试视野内,属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是指:?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

  (3)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专利法》第10条)。?

  还应指出的是,城市房屋买卖合同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都不属于第44条第2款的情况。前者并不需要登记,只是转移房屋所有权时需要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非“合同登记”),后者确实需要登记,但登记的性质是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而不是合同生效要件。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89条;《民法通则》第12条。?

  「意思分解」?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后三大类合同中又各包含了几类情形,注意不要混淆。这里首先分析效力待定合同。?

  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三个类型,即:?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的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所订的合同。?

  下面,围绕以上三类合同分解以上三个条文:?

  1?第47条与第48条内容极其相似,故这里只分析第47条,第48条从略。?

  第47条可分以下几层意思:?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有效;?

  (3)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应特别注意有关撤销权的几个问题: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②行使撤销权须在合同被追认之前;③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4)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其中后者的行使可以沉默方式作出。?

  (5)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均是典型的形成权。?

  2?第51条主要讲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因两种补正行为而转为有效:①权利人追认;②无处分权人后来取得处分权。?

  那么,没有以上补正行为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一概无效呢?这是本条的难点。答案是:原则上无效,但有例外,即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处分合同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构成善

  意取得的,应认为该买卖行为可产生物权效力,即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是物权法的问题,故《合同法》第51条没有进一步涉及这个问题。

  「重点法条」?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意思分解」?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第48条)和表见代理(第49条)。《民法通则》未规定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是:?

  (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和生效要件;?

  (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但被代理人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表见代表与越权规则制度,是以前我国立法中所没有的,应予重视。?

  1?依第50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内部规定的权限而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只有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权时方为无效。换而言之,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为当事人越权而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58~5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无效合同的类型,《合同法》大大修改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缩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这一重大修正成为1999年后的考试热点。?

  1?区分了欺诈、胁迫的两种情形,将一般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仅将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

  2?将乘人之危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3?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4?剔除了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内容。?

  5?特别注意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这里应强调两点:?

  (1)法律、行政法规的下位阶立法文件,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得对合同无效与否作出评价,法院在审理有关合同效力的案件时也不以这些立法文件为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

  (2)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如果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不要混淆」?

  1?第53条两类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是有分别的,对于财产损失的发生强调主观过错是故意与重大过失。言外之意,如果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该条款并非无效。但是,对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则不问被免责方的主观过错为何。即使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亦为无效。?

  2?《合同法》第52条对《民法通则》第58条的修正,是否导致《民法通则》第58条相应规定已被废除呢?并非如此。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法》第52条同《民法通则》第58条有冲突的,则应适用前者。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还有遗嘱、婚姻等行为,在民法典彻底修正《民法通则》第58条并颁行之前,《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59~61条;《民通意见》第73~74条。

  ?「意思分解」?

  以上五个条文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应予注意者:?

  1?比之《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包括:?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般的欺诈;?

  (4)一般的胁迫;?

  (5)乘人之危。?

  2?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主张合同无效,但有权请求变更、撤销合同的主体原则上仅限合同受害方。关于变更、撤销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注意:?

  (1)有除斥期间限制,该除斥期间(1年)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不同于《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

  (2)撤销权可以放弃。?

  (3)当事人行使变更、撤销请求权必经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第56条)。这是不同于合同解除之处(第97条)。?

  4?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单方或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第59条)。?

  注意仅在第59条第(二)项情形下(恶意串通行为),才发生此种效力。?

  「不要混淆」?

  1?第55条第(一)项规定的撤销期间是一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权利人在此期间主张实体权利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换而言之,只要此期间一过,撤销权人势必丧失撤销权本身。

  如:某甲于1999年10月15日从乙商场买回一台豆浆机,商场告之该机有100种功能,但当天甲买回后反复调试,发现只有一种功能。第二天即去找商场交涉,一直交涉了一年多。2000年11月10日,甲在交涉无望情形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甲之诉求能否得到满足?显然不能。因为撤销期已过,甲之撤销权已告消灭,该合同已转为有效合同。当然,此时甲仍可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可撤销合同下,谁享有撤销权?一般认为,撤销权人在不同情形下是不一样的。?

  (1)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人才享有撤销权;?

  (2)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合同中,双方均有撤销权。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意思分解」?

  1?解决争议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条款(第128条):?

  (1)和解、调解条款;?

  (2)仲裁条款;?

  (3)选择适用法律条款;?

  (4)协议管辖条款。?

  2?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包括三种情形(第57条):?

  (1)主合同无效;?

  (2)主合同被撤销;?

  (3)主合同被终止。?

  3?类似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的还有结算、清理条款(第98条),但其独立性仅有一种情形(主合同终止)。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62条;《民通意见》第75~76条。?

  「意思分解」?

  1?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1)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须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

  (4)须是合法的;?

  (5)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条件分类?

  (1)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2)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生效。?

  否定条件、肯定条件的划分,是依据所附条件本身是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来判断的。?

  3?条件的成就规则?

  (1)条件应自然地成就或不成就;?

  (2)为己利不正当阻止成就的,视为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

  4?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主要在于: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5?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分类相对应,期限也分为解除期限(终止期限,终期)和延缓期限(生效期限,始期)。?

  「不要混淆」?

  1?正确区分条件与期限。?

  2?识记各种条件(期限)的分类及其对应关系,不要将解除条件当作停止条件,延缓条件当作消灭条件。?

  3?司法考试中常有试题要求考生判断某一合同所附事实属于哪一种条件(解除条件还是延缓条件,肯定条件还是否定条件),解答此类试题规则为:?

  附条件的合同均可表述为下列公式:?

  “如果……,就……”。?

  这一公式的前半句“如果……”就是条件本身,后半句“就……”是条件成就的效果。

  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的区分是依条件的效果不同而划分的,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是从条件本身为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划分的。上述公式可变换以下四种情形表述,其条件分类如下:

  ?

  (1)“如果……,就……”(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2)“如果……,就不……”(肯定条件,解除条件);?

  (3)“如果不……,就……”(否定条件,延缓条件);?

  (4)“如果不……,就不……”(否定条件,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