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报告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