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上权信托指的是什么

  所谓地上权,即指开发他人土地之权利。而地上权信托,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地上权人设定或转让地上权予专业信托机构(受托人),由受托人取得地上权人的地位,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土地的建筑开发,并将所获得的收益依契约规定分配予受益人。

  专业机构代为进行土地开发、产权管理及处分使得资产的运用更具效率及安全性。

  由公正的信托机构控管现金收付,以保障投资人权益。

  解决地上权人众多,意见分歧无法充分利用建地的问题。

  避免兴建工程中辍,使兴建过程顺利推展以确保工程完工。

  透过信托方式较容易取信于融资银行,以利营建资金募集。

  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第一,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

  第三,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

  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