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承销人主要条件

  (一)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二)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

  (五)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

  (六)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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