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货币补偿基准价多少钱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3);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搬迁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针对所有被征收人,通常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多少元计算。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入学、入托、在职工作人数计算,由拆迁人按照市规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标准支付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无房居住、使用,在搬迁至房屋征收部门安置的新房前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过渡的,征收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的过渡费用。因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照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