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保不理赔,索要10万保费

  2008年1月18日,王女士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签订了一份名为“医诊无忧”的“家庭健康保险合同”,并一次性缴清3年保费3万元。

  不幸的是,2009年2月,王女士被确诊患有肾衰竭(尿毒症),不得不进行肾移植手术。2月初,王女士住进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但由于暂时没有合适的肾源而转院。6月,王女士在云南肾脏病医院自费15万元实施了肾移植手术。手术后,王女士多次向中国人保提出申请,希望对方理赔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

  张宏雷律师说,根据中国人保“家庭健康保险合同”条款,王女士所患的肾衰竭(尿毒症)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保险公司收到王女士的给付保险金请求以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即便情形复杂,也应当在30日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诉王女士。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的请求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也应当在作出核定的3日内作出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王女士做肾移植手术一年多以后,保险公司就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赔付。”

  据此,王女士提出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以及滞纳金、维权支出等损失1万元。

  保险公司以“隐瞒病情”为由反诉

  今年3月,五华区法院受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后,中国人保随即作出反应。该公司于今年3月初向王女士发出一份“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指出,该公司“在准备应诉的过程中,了解到王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患病并多次住院治疗的事实,使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所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在通知书中表明,希望王女士在收到通知书以后撤诉,否则将向法院提起反诉。

  事后,王女士没有撤诉,中国人保也提起了反诉。中国人保作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还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并由王女士承担6000余元损失及案件诉讼费。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在王女士与中国人保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对王女士的医疗存在任何免责条款,但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推诿、拒绝赔偿,导致王女士无法取得保险金,只得自己垫付各项医疗费用,并聘请律师打官司,中国人保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保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彭泽律师则举证称,保险公司获取的证据表明,王女士早在2003年就被医院诊断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症,此后多次住院治疗。2008年,保险公司是在投保人隐瞒病情的情况下才签订保险合同的。“她的这种行为缺乏诚信,所以请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王女士一方表示愿意调解,但中国人保一方则没有同意。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