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销售人员严重违规将被吊销资格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销售人员违反销售管理规则的,由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销售资格。

  针对销售误导这一顽疾,《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对直接负责人、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如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则销售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电销扰民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销售用语,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和自查制度,监督电话销售过程中销售用语使用情况,监督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销售误导、欺诈行为。

  在销售资质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销售做出特别规定。相关人员应当拥有至少一年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经验,销售前在保险公司接受过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诚信教育等。在银保渠道,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至少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授权其省级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级分支机构不得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

  除上述规定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条款和费率管理、销售人员的销售管理、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管理、团体保险特别规定、监管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细规定。6月10日为意见反馈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