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故私了,理赔复杂

  2003年9月30日下午,时任百万投资公司副总的老贺开着公司的车外出。没想到刚离开公司不久,就在路口将驾驶助动车的洪先生的小腿撞成了骨折。经交警认定,老贺因违反让行规定在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当时老贺与受伤的洪先生“私了”,没有通过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在为洪先生支付了2万余元住院治疗费后,老贺又另外给付2万元作为以后治疗费用的补偿。

  几年后,退休的老贺渐渐淡忘了当年的事故。想不到,2009年4月,洪先生因受伤而到医院拆除钢钉,此后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洪先生觉得当初“私了”时收的2万元补偿根本无法弥补自己身体伤残的损失。当年11月,洪先生将老贺和百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去年3月,法院判决除老贺已赔偿的4万余元外,公司还应向洪先生支付赔偿金共计7.5万元。判决结果却给百万公司带来麻烦。由于事故已发生了七年,当年的保单已遗失,公司仅有一张保险费发票,连当时发生事故的汽车也转卖了,百万公司想去保险公司理赔,就连基本的材料都无法凑齐。在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公司找到了老贺,希望他可以为这笔损失“买单”。而退休后的老贺身患癌症,已无法承担这笔赔偿。

  此后,百万公司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保险合同,赔偿经济损失9.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即便受理赔偿,全部的赔偿数额也在4万元以内。

  由于案件牵涉到保险专业领域内的争议,法官咨询市保险同业协会后,促成保险公司与百万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6.8万元。百万公司也明确表态,对于未能理赔到的损失也不会再向老贺追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