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三人过错的认定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不法行为人、原告之外的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过失。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饲养的动物侵权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第三人的过错是否构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以下情形:

  1、构成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此种情况,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2、不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即行为人的行为中介入了第三人的过错。此种情况下,根据第三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分别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

  (1)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补充责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