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讨债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公司讨债。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而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既可以想任何一家索要全部,也可以分别向两家索要。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法律方式。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