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有效。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