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