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哪些呢

  这里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同时表明,如果去非国家依法批准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则不会承认这样的鉴定结果。只有去国家所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结果,才能申请工伤赔偿。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3、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4、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5、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6、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2、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3、鉴定时间。

  4、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5、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6、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