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的实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我国近几年市场取向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延续和升华,也是我国政府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性公共行政改革的一种借鉴和回应,更是我国政府全面履行加入WTO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会对行政执法重心、执法主体、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产生深刻影响

  (一)从行政执法过程看,该法的实施将会推动执法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转变

  由于行政审批的实质是通过事前审批抬高企业组织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门槛,因此对行政审批的过分依赖甚至迷信,必然会导致对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的轻视或忽视,形成一种以行政审批为重心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模式的致命缺陷在于,它是以牺牲个人和组织的公平竞争机会、过分限制其行动自由、压制个体活力的迸发作为代价的,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行政许可法通过严格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来普遍放松规制,从而大范围撤除、大幅度降低了个人和组织从事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的门槛。不过,事前审批的减少也有可能诱致行政违法行为的增多,当行政审批不再成为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心时,就必然要求推动这个重心逐渐地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的过程监管与事后的责任追究上来,以形成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

  (二)从行政执法主体看,该法的实施将会推动行政执法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会在未来的公共管理实践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这些规定既“强调了效益方面的考虑,同时还提供了一种与市场及其运作模式更紧密相关的管制方式”,为培育、发展和监督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在公共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性前提,因而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组织的迅速崛起。

  (三)从行政执法方式看,该法的实施将会淘汰重审批、重处罚,轻监督检查、轻服务引导的行政模式,推动行政执法方式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虽然会带来行政规制的普遍放松,但放松规制既不意味着放弃管理,更不意味着放弃服务。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展,对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服务质量的要求就越高,因此,这就要求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必须积极行政,更新执法方式,灵活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既要严格依法审批,又要强化行政监督检查,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同时,还要广泛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方式,大力提高公共行政服务水平,积极、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

  (四)从行政执法理念和思维方式看,该法的实施将会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的行政理念,强化“亲市场”的执法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由于行政许可法旨在放松规制、规范许可,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因此,该法的实施对于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而言,首先是要用以“民”为本、以公民“权利”为本、以政府“责任”为本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代替“官”本位、“权”本位、“管”本位的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其次是要尽快摆脱“管理就是审批”、“乱了就要审批”的传统思维定式,树立坚持市场取向、做到慎用审批的行政执法理念。最后是要确立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