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被告确立条件

  1、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这里所说的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

  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此外,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必须是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也就是说,只有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

  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必须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受到指控,则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相对人的指控,并经人民法院审查通知应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1、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在无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时被告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在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等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为时被告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工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