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必须要公示吗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确实有公示义务。

  公示可以通过网络,单位内、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等设置公开项目栏,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公示包括:

  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等。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和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因此,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者根据法定条件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转让。正是被许可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才颁发许可。如果被许可人转让这种许可,实质上是对整个资格资质制度的破坏,也侵犯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

  2、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