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在以下方面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3)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和约束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在以下方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1、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原则
2、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
3、行政许可的效率原则
4、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审批,它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要创办企业,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