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的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行政许可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作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之前,肯定是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那如何准备资料就需要根据行政机关审查的内容来确定,一般来说,行政许可作出机关会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要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