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务行政许可与审批事项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按照目前的统计不下于50种,甚至包括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

  (二)设定的条件不同。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从逻辑学上分析,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是种属关系。行政审批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含了行政许可,也包含了政府内部审批以及与审批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比如在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也都包含着审批环节,这些行政行为,也都在行政审批的范畴之内。目前各地开展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是前期基础性工作。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