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遵循怎样的程序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事先听取意见。

  因为行政许可设定不仅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而且事项本身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或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很强。

  为保证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凡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都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专家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说明理由。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除了要听取意见外,还要向制定机关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