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